摘要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最近在学界引起较大争论,主要有三派观点:一种主要从传统司法法官不告不理、个人独立、司法处理的终局性等本质特征入手,认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属主动追诉犯罪,在审判阶段主要担任公诉人的角色,以及检察机关实行集体领导,上下级是上命下从的关系等,认为检察权无论如何同传统司法权的本质特征不符,因而检察权应当是行政权,而绝非司法权,第二种观点主要从现行宪法的规定立论,认为宪法已明确检察机关的司法特征,且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不仅是公诉人,还是法律监督者,这当然是检察权司法属性的集中表现。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属性,但本质上是一个司法机关,世界各国都有关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机关的“鹰犬”与“附庸”,这种独立性正是检察权具有司法属性的最好证明,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还应当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
出处
《广东法学》
2001年第1期7-13,共7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