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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韩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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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是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核心。我国现行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中关于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当事人法律地位、契约结构等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定缺陷。通过分析比较德、日、韩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实际,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结构应采纳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订约方,投资人为受益方的三位一体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
作者 程红星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
出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26-2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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