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从 190 6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到 1911年各个部门法的起草完毕 ,使仿效资产阶级“六法”体系的近代法律体系在我国得以确立 ,并初步建立了中国的现代司法制度。因此 ,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当然 ,清末修律也有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 ,它并没有真正完成法治主义的思想转变 ,在立法内容的现代化上具有明显的不彻底性 。
出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第2期59-62,共4页
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