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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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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有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之分,其质量保证期限也分为瑕疵担保责任期限和损害赔偿责任期限。 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是生产者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的“保质期”、“保存期”、“有效期”、“失效期”、“使用期”等期日和销售者以书面保证或以公告、广告等方式向用户、消费者表明的“保修期”、“三包期”等质量担保期限的总称。
作者 熊冶民
出处 《中国技术监督》 1994年第12期12-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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