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7]26号文《关于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本”等科目;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等科目。以上会计处理是科学合理的。但对自产自用产品形成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其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就有值得商榷之处。现举一简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