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课征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以发挥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与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但同时课征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也带来了一个负面效应,就是造成对某些收益与所得的重复课税。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股息的重复课税:一方面,股息在公司或企业内部进行利润分配之前即作为企业或公司的利润,必须缴纳公司或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个人股东取得股息之后又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重复征税问题早已引起了国外税收理论界的重视,在理论上开展了一系列的探索与研究,并且在实践上采取了一些方法以消除对股息重复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