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在海、陆、空运输中至少由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此地运至彼地,而由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的规范双方在全程运输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尽管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均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相关规定,但两法的规定因其适用范围的不同而各具特色.在审判实务中如何准确把握两法关于对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异同,自然是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亟需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海商法>、<合同法>关于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异同比较,在研究两法基本关系的基础上探析多式联运合同的未来走向,为完善我国海商立法作一粗浅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