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探讨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办理工商信贷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5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这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我国中央银行所处的法律地位。这一法律地位,决定了它在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要求听从政府的旨意,没有自主权。近年来,我国一度发生信贷规模失控及严重的通货膨胀,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中央银行没有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权力,没有很好发挥稳定货币、稳定金融的作用。因此,我们建议,赋予我国的中央银行较大的独立性,使其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其理由,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出处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1991年第1期47-48,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