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又明确指出: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因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再次指出:要大胆探索,深化改革,突破影响生产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根据这一系列指示精神,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陆续进行了公司制改制,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生产经营取得较快的发展.但也有一些企业并没有通过改制摆脱困境,得到预想的发展.原因虽然各有不同,但其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包括董事会不健全,形不成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经营机制是主要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