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香港,英文法律文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鉴于中文在香港的通用性,像合同这样的法律文书一般都有中文译文。一旦这些译文与原文在语言上发生冲突,则以英语文本作为裁决的最终依据。因此,英语合同的中译文实际上只是起着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与内地的规范书面汉语相比,这些中译合同在用词遣句方面存在着其鲜明的特点。本文从分析风险投资合同出发,探讨了香港英语合同的中文译文的两个特点:术语不一致和较多使用文言。术语的不一致现象可能引起跨文本交际的失误,导致商业上甚至法律上的风险;而较多使用文言则不符合简化汉语的趋势,究竟是否保留这种使用文言的特点,不能一概而论,应遵循语言学的规律看待此问题。
出处
《国际经贸探索》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83-86,共4页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