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界定法律文书的概念和建立法律文书分类体系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对我国的法律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对法律文书概念的定义多种多样 ,在法律文书的分类方面也存在着诸多差异。笔者认为 ,对法律文书的概念应作宽泛的理解 ,将其定义为“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对法律文书的分类 ,应以制作主体和法律要求为根据作基本的分类 ,将其分为公用法律文书与民用法律文书两大类。在此基础上可以依据实际需要 ,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划分。
出处
《求实》
北大核心
2001年第3期42-43,共2页
Truth See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