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益物权是现代物权法的核心.然我国现行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存在缺陷较多。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对于正在制订的物权法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本人认为,完善我国用益物权立法,应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立足国情,以现行立法为基础,积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用益物权应由农用权、基地私用权、地役权、典权构成之设想。
出处
《温州师范学院学报》
1997年第4期46-50,共5页
Journal of Wenzhou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