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举债经营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企业在支付举债利息之前的经营利润总额至少等于举债利息之和,这是举债经营的基本前提,否则,就会出现我们通常所说的“蚀本生意”.从这一基本前提入手:我们考察了举债经营的中央在湘的湖南彩印厂、湖南纸浆模塑厂、中外合资的湘利软包装联合公司和常德印铁制罐厂等四家包装企业,调查情况表明,它们正在做着“蚀本生意”. 四家包装企业都是在1984-1985年间新建或是由地方小厂转产建立起来的,其时,正值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改贷”政策,除湖南纸浆模塑厂和常德印铁制罐厂拥有约400万元的资产外。
出处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66-67,共2页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