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等学校研究生院在我国经历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创办和发展过程。其法律地位也经历了一个由最高立法机构批准立项、由最高行政机关审批设置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行政职权严格控制,到作为一种内部组织机构由高等学校依法“自主确定”的演变过程。《高教法》颁布后,并没有立刻改变人们的固有观念、思维定势以及自动规范相应的政府行为,研究生院法律地位悄然变化的巨大落差,导致了工作中的新问题并引起了人们心理的不适应和政府行为的不协调。
出处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37-41,共5页
Academic Degrees & Graduate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