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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统帐结合”下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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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6年国务院决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办法,各地随即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养老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了社会统筹制度。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启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涉及养老基金筹集模式、来源、管理体系等多方面问题,各地区依据自自的实际情况,对贯彻这一原则进行了不同的实践,经过论证,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具体落实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行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实现“统帐结合”,克服了单纯的社会统筹造成的企业在缴纳养老保险费上的“大锅饭”现象,提高了单位一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觉性,但经过几年的运作,各地普遍反映单位覆盖和职工的参保面不广,基金收缴率不高,省级统筹难以推开,在全国范围内,依靠行政的手段实现广覆盖难以奏效,基金保障能力面临严重挑战。经过多年实践,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客观原因很多,但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目前多元化经济结构的调整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的需要。
作者 季冠星
机构地区 张家港市社保局
出处 《江苏改革》 2001年第1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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