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财政部颂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1999年第四季度末先后发布物第35号文和和经49号文(妤财会定[1999]第35号: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帮财会字[1999]第49号: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统称《补充规定》 )对上市公司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作出了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政策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的权利,目的在于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诊当期收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但不可否认,新政策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因职业断羊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的标准不一样,或出于某种需要(如保配、扭亏等),新下午也有可能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手段,尤其在实施新政策的第一年(即1999年),企业可以利用“追溯调整法”将当年度或以后年度的损失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将以后年度的收益提前在本期确认,同时,还可以通过对当年度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方法的选择少提或多提减值准备,以影响当年度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