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保险公司同条例》第三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方向保险方申请订立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方为了灾后能够获得经济补偿是交纳给保险方的费用,交纳保险费是投保方最`了主要的义务,只有在投保方同意支付或者已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方才承担保险合同规定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因此,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也是首要条件。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1991年第4期35-35,48,共2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