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保险险种选择及会计处理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保险是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使社会物质财富或人民增生遭受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手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不仅可以转嫁企业的各种风险,而且还可以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同时,作用中外合作的外方投资者,为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到可靠保障,他们也已习惯把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以保险形式转嫁给保险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支付的保险费,最终均要计入货物价格或投资项目的成本中,由消费者或投资项目承担。因此,中外合作各方在进行谈判、签订合作企业的协议或合同时,保险都是重要内容之一。
作者 王晓炜
出处 《现代会计》 1990年第4期41-43,共3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