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徐厂长: 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广告主在商业广告中,将自已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比较,以说明自己产品或服务方面的优势。我国《广告法》中未明确提及比较广告。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7月15日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四章专章对比较广告作出规范,明确要求比较广告应当遵循下列准则: 1.比较广告所涉及的产品应当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的产品,即属于同一竞争领域内的产品,所作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不能对不相关以及商品或服务客观存在的基本性能和特点作比较性的广告宣传。 2.对比的内容应以具体事实为基础,并且这些事实都是可以证明的。比较广告中使用的数据和调查结果,必须有依据,并应提供国家专门检测机构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