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经理: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由此可见,服务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注册人即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由于服务的特点是不使用生产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直接加工,其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使用价值,而是一种无形的效果。因此,服务商标不能以印刷、拴挂、粘贴等方式直接附在“服务”这种无形的商品之上。但服务商标能够区别提供服务的来源,表明服务的质量、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