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搞活企业首先必须发挥企业经营者的中心作用,而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合理报酬是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的关键。在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企业经营者与政府机关干部、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相同,有其合理的因素,也孕含着不合理的部分。传统体制下,企业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经营者依企业规模的大小,按行政等级分享有部(省)级、地(市)级、县级、科股级待遇,与政府机关相比,其工作难易程度、风险大小都差不多,因此工资资水平相同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就企业内部来说。
出处
《工业技术经济》
1991年第3期42-44,共3页
Journal of Industrial Technological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