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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企业经营活动中非秩序行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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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这种目的决定了企业经营行为的健康秩序化,即有组织、有计划的生产,采用正当的流通及其实现方式,无需用超过正常经济活动范围的手段来达到实现产品社会化的目的。然而,在现阶段,这种生产的目的与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无论从经济活动本身,还是从价值、道德、法律角度来看,都有背离的趋势。所以,本文定义,凡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背离的手段,采取不利于社会主义企业健康发展的方式而进行的经营行为,均为非秩序行为。具体表现诸如宴请订货、舞会订货、旅游订货、重礼馈赠订货、销售回扣、紧销物资(商品)搭销、资金及计划物资流转提成、业务员用钱财物结成“关系网”、下级机关为所属企业获取某一需求而向上级机关(主要是领导者)的。馈赠”、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信息”而收取的“服务费”、“顾问费”等等。
作者 鲁旻 周建华
出处 《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52-54,共3页 On Economic Probl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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