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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未成年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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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其适用范围《刑诉法》第174条作了明确规定。适用该程序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具有简便、快捷的优越性。但是,笔者认为,公诉未成年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理由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是,由于审判机关不承担控诉职能,虽然《刑诉法》
作者 刘德平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2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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