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公诉未成年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导出
摘要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其适用范围《刑诉法》第174条作了明确规定。适用该程序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具有简便、快捷的优越性。但是,笔者认为,公诉未成年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理由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是,由于审判机关不承担控诉职能,虽然《刑诉法》
作者
刘德平
机构地区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2期40-41,共2页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公诉
未成年人
简易程序
原因分析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引文网络
相关文献
节点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
0
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引证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1
钟夏彬.
公诉案件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吗?[J]
.法庭,2000(2):22-23.
2
冯霜.
2006年至2008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J]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11):124-125.
被引量:1
3
邵祖峰,刘知音.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2):28-33.
检察实践
2001年 第2期
职称评审材料打包下载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