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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否以“主要证据复印件过于简略”为由,要求到检察机关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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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案件起诉以后,检察机关将案件主要证据复印件、证人名单、证据目录移送到人民法院。那么,律师是否可以“检察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过于简略”为由,到检察机关去要求阅卷呢?笔者认为:答案是不能。理由如下: 一、法律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阅卷权,但在每个阶段的阅卷权的外延各有不同。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阶段,律师有阅卷权,但此阶段的阅卷权仅限于法律文书材料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作者 黄亚丁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2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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