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本案的罪名和犯罪形态该如何认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某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帐员。1999年6月4日下午5时40分许,李某见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遂生占有歹念。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余元现金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其办公桌东侧一小橱内,并用纸箱遮住。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从小橱中找出。在接受单位领导谈话时,李某否认系其所为,后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李某供述了犯罪事实。
作者 唐凤华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2期58-59,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