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部门是具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集合体。一法律如未有区别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就不能自成一体 ,势必归属或依附于其他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也不例外。本文赋予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以客观性和主观意志性相统一的内涵 ,并从这一标准出发揭示经济法的本质 ,认为经济法是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的立场 ,运用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经济团体的自律功能及区域性国际性组织的协调功能作用于“失灵”的市场 ,以达到社会协调性的目的的法律 ,从而确认它可独立地组成经济法律部门。经济法本质研究是经济法其他基础理论研究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