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6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市云台支行农业所(简称农行营业所)与连云港铜材厂(简称铜材厂)及连云港市云台乡丹霞采石厂(简称采石厂)三方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农行营业所贷款25.5万元给铜材厂用于购材料,采石厂提供保证担保,合同中还特别约定贷款方向可应上级要求将债权在系统内转移管辖等内容。1997年11月12日,农行营业所与铜材厂及采石厂、连云港市云台乡丹霞村委会(简称村委会)又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农行营业所贷款10万元给铜材厂用于归还乡财政贷款,采石厂和村委会共同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与第一次签订的合同相同。
出处
《现代金融》
2001年第1期41-41,共1页
Contemporary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