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是否实行煤价“并轨”,如何“并”法,已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研究的紧迫问题。本文拟就此提出个人的几点看法。一、只有历史地、全面地对“双轨制”价格作出评价,才能正确地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的正式确认,是在1984~1985年。煤炭价格“双轨制”的实行,是在1985年,即从统配煤矿实行六年投入产出总承包开始。具体的规定是:确定以1984年分配计划为包干基数,包干基数以内的实行平价,年度国家计划以内的超包干基数部分加价50%;超年度计划生产的煤炭,如果纳入国家分配的,加价100%。
出处
《经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20-23,共4页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Journal ( BM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