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在违纪被罚后,一是不按规定入帐,将罚款支出列入成本,形成再次违纪;二是在支付罚款后,对检查部门责成其纠正的违纪事项不及时调帐处理,依然我行我素。如某中央企业1989年被审计查出在成本中列支人民银行罚款400元、以修代建费5万元及不按规定自行浮动工资等违纪事实,被罚款800元。该企业在支付审计罚款后,不但没有将审计结论中的违纪事项及时调帐纠正,还将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5800元审计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
出处
《财政》
1991年第6期23-24,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