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88年以来,全民所有制煤炭企业普遍实行了领导集团承包经营责任制。从近3年的执行情况看,集团承包制在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建设和发展中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保证了国家煤炭生产计划的完成和稳步增长;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为逐步实现煤炭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充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难以真正实现局、矿长负责制。《企业法》和《承包条例》明确了局、矿长负责制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现两权分离的必要前提条件。由于煤炭行业从能源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到省公司(或大区公司),多头领导局矿,指令出自多层次,一方面控制着企业人、财、物的审批权,另一方面又享有企业应有的扩权。表现在领导体制上,就是局、矿长由上级委派,承包集团是上级授意或硬性组合。同时上级对企业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这就左右了企业承包者的行为,使企业承包者很难在国家、企业、职工利益之间协调均衡。从集团承包的性质看,其领导体制既不是局矿长负责制,也不是党委领导下的局矿长负责制,更不是职工代表大会制,而是把局长、副局长、三总师、党委书记。
出处
《煤炭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10-12,共3页
Coal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