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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内税”“价外税”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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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税制改革后,有不少人在理论上对增值税产生模糊认识,认为改革前所称“价内税”是对企业销售收入的一种扣除,是由销售货物(劳务)的一方承担的,改革后的“价外税”是售方在销售价款以外向购入方收取,由销售方缴纳购入方承担,笔者认为产生这种观点的原因主要是没有真正弄清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真实来源,和受增值税计算方法变化的影响。
作者 陈宽林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01年第1期13-1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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