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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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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1.土地所有者主体缺位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然而,现在的村是从人民公社的大队转化而来的,村民委员会又系村民自治组织,均不具备法人资格。
作者 印坤华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2001年第10期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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