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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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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接第五期) 五、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的告知规定《办法》第六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做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论采取了哪种处理方式,都应告知申诉人。告知不表明申诉问题已处理完毕,也不是指满足了申诉人的要求。
作者 霍胜华
出处 《监督与选择》 2001年第5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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