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指导思想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主要载体,是新阶段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依靠力量。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依靠科学技术和农民素质的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将承担更为重要的任务。目前,政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工作手段、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难以适应新阶段的要求,需要通过改革和创新尽快加以解决。
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有利于保证其职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加强农业基础工作。通过改革和创新,解决农业生产一线科技力量薄弱的问题,解决部分推广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解决调动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问题,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新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要按照《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要求,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科学设站,转换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建立起分别承担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承担农业技术推广公益性职能的队伍要精干高效,承担经营性服务的队伍要面向市场,直接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组织形式可多样化。逐步形成国家扶持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对政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原则。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强不是机构人员数量的增加,而是通过改革和创新,优化队伍,形成合力,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农技推广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职能明确原则。合理划分政府支持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强化公益性职能,明确机构队伍,理顺管理体制,确保经费来源,保证职能发挥;分离经营性职能,组建服务实体,参与市场竞争。
(三)精简效能原则。适当合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大力精简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非专业人员,按照专业特点和充分发挥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优化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四)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地理环境、资源状况、区域规模等情况,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不搞整齐划一。
(五)稳妥推进原则。要正确把握改革、精简、创新与稳定的关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和精简。改革和精简,不是简单地撤并机构和大量裁减人员,而是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积极探索新的运行机制、新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以提高服务水平。
二、政府支持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界定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参与当地农牧渔业、农机化推广计划的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二是实施农牧渔业、农机化重大技术项目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良种繁育(属于社会效益显著的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工作);三是对地力、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畜禽及渔类动物的疫病等进行监测、预报和防治,对农作物苗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进行监测和预报;四是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以及接受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承担的有关执法工作等。上述职能,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已经明确,履行这些职能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客观要求,也是世界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因此,在改革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水平等必须确保这些职能的正常发挥。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有市场前景的开发类技术推广、对农民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各种咨询以及其他一些技物结合的经营性服务职能,要逐步进入市场,走企业化的路子。
三、政府支持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与精简
(一)适当合并政府支持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本着精简高效和体现专业特点的原则,将乡镇现有的5—6个农业站合并成几个综合站,承担农业技术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并根据工作任务,定编定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在新设机构下,可以办农业专业服务组织,开展为农服务,在形式上可以与农业产业化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结合起来。
在合并机构中应注意以下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是在重点农区、牧区、渔区和部分农机化大县,可以单独设立某个专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他机构按专业特点合并;二是对承担农村经济管理等政府职能的机构,可以按乡镇单独设置,也可以与相近专业(统计、经济办、企业办等)合并;三是在一些地方可以跨乡镇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区域站和中心站,中心站的建设应当与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场结合起来。
(二)精简分流非专业人员。根据政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需要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精简的总体比例,合理确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精简比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精简要通过考试、考核等竞争上岗的途径进行,考试中专业课程的比例不应低于70%,长期在一线从事推广工作人员的推广业绩应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真正做到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要从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保证分流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同时要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他们领办或创办经济实体和农业技术中介、咨询、信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为农服务。
(三)加强对合并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保障推广工作经费。在管理体制调整中,要做到条块结合、职责明确,从有利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发挥职能的需要出发,合理划分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对其的管理权限。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的配备、调整,应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商乡镇政府提出,报县级人事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做出。各级政府要保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费以及推广工作条件。
(四)加强资产管理。因机构调整而使财产关系发生变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商当地乡镇政府提出指导意见,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妥善交接财产,确保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受影响。
(五)推动机制创新。改革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创新。通过更新观念,拓宽服务空间,把自己的服务领域由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由单项向综合服务延伸。全面推行聘用制,以岗定人,持证上岗,以岗定酬,逐步形成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通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场,探索农业技术推广模式转变的有效途径。要培育新的推广服务组织,逐步探索政府支持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教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合作的新方式,共同壮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一)加强领导。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下进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问题,主动配合和参与,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大事,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深入调查研究,主动反映意见,提出建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和精简。
(二)积极探索改革后业务指导的有效方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逐步探索和改进业务指导方式,以适应改革后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其公益性职能的正常发挥。要结合本地实际,帮助改革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推动机制创新。
(三)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更新知识。农技人员的知识更新,是技术创新的基础,是优化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要搞好规划,加强培训。要对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进行深入的研究,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益。
(四)扶持创办一批经济实体,增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的依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要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工作,改善推广手段,并通过建农业科技示范场等途径,扶持创办农技推广经济实体,为推广机构改革和精简奠定物质基础,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出处
《中国牧业通讯》
2001年第4期6-7,共2页
China Animal Husbandry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