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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利益错位分析——一宗企业破产案带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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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家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4 000万元,中方为某国营精细化工厂,以厂房和部分资金作为投资,外方为某港商,以提供生产设备和部分原材料以及商誉作为投资,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各为50%,董事长由港商担任,总经理由原中方化工厂厂长担任,主要生产家用洗涤用品和化妆品.合资协议中规定,由港商以有偿形式提供商标、品牌、产品技术、产品外观专利设计和产品主要原材料,由中方负责生产和管理.产品主要在国内销售,少量产品低价外销,主要是为了进口原材料时在海关获得免税核销.
作者 谢继奕
出处 《对外经贸财会》 2001年第5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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