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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为控辩双方指定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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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开庭审判;又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公诉人用证据指控被告人有罪,辩护人则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明显对抗。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居中裁判,根据控辩双方展示的证据,质证后,对案件进行裁决。由此可见,提出出庭作证证人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被告人、辩护人,法院不能不通过控辩双方而为其指定证人出庭作证。可是在司法实践中确有法院不经控辩方的提请而为其指定证人出庭作证,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原则,是不正确的。
作者 卢文哲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3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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