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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借款不付息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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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1999年,某银行办事处主任某甲,为了完成本单位储蓄任务,多次找到市某国有开发公司财务科长某乙,请求将其单位闲置款存入该行,某乙同意,于1999年8月在该行开户将单位款2000余万元存入该行至今。1999年10月,某乙丈夫李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但无法贷款,某乙便找到某甲,让其帮忙,某甲出于感谢,通过非正当途径,挪用本单位公款50万元,借给某乙使用,并约定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息,借期6个月。还款期至,某乙带本息共计54万余元,用于还款,某甲出于对吸储的感谢,为了本单位的业务,表示只收本金,利息不收。某乙归还50万元本金后将4万余元利息款带回。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3期56-5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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