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选举权的法律属性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公民的固有权利 ,具有基本性、法定性和政治性的特点。享有选举权的法律主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特定主体。选举权的范围包括确认权、推荐权、被选权、投票权和救济权。限制选举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剥夺选举权实质上是限制权利行使的一种形式。解决选举权纠纷的有效途径是选举诉讼。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1年第3期90-94,共5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