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国有公司制企业中 ,已经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大致只有 50 %多一点 ,并且有相当部分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处于“董事不懂事、监事不管事、平时不参政、参政难议事”的状态。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其利益主体既是企业的资本所有者 ,又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国有企业经营者与国有企业职工之间的差别除了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劳动分工差别外 ,还有人力资本权利的差别。因此企业经营者主体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职工主体的利益。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要解决的不仅是公司治理问题 ,还要解决公司的管理问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发挥“平衡器”、“减压阀”和“信息源”的作用。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必要条件 ,不是其所在的工作岗位 ,而是其实际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为了更好地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并切实纠正实际工作中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事实上存在的“身份歧视”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2001年第3期22-26,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