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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言词证据的特点及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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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且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以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文要谈的是言词证据的特点及其审查判断。
作者 陈伟理
出处 《青海检察》 1999年第2期26-27,共2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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