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3月以后,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下,中国推出了由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或称“经理人”)的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迄今经审批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14家,管理运作的基金数量达800亿元左右。在封闭型投资基金发展的同时,被一些人称为“私募基金”的地下投融资活动也在快速形成、发展,资金规模大约在2000亿元至5000亿元之间,远大于封闭型投资基金。“一个靠做贸易起家转型的私募基金有150亿的规模,据说其可动用头寸高达700多亿。”一些上市公司甚至通过董事会公告宣称,将若干亿元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股市投资。鉴此,如何认识这种“私募基金”并予以规范,成为一个急需认真研讨的金融课题。笔者认为,这种“私募基金”实际上是一种私约资金,作为金融运作中的一种代额理财业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要求来看,这种“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是极为不规范的。因此,需要在贯彻信托法的过程中予以规范。
出处
《资本市场》
2001年第8期11-13,共3页
Capital Markets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