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 1996年10月3日,李某受雇于某私营公司,与该私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李某月工资为1500元。但工作以后,李某才知道,该私营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一直按70%发放,其余的30%工资即每月450元由公司年底一次结清。因此,李某每月只得到1050元工资,其余的30%工资到年底才领回。1999年3月3日,李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1999年4月4日,李某到公司办理手续时,公司少发给其1999年1月至4月30%的工资1800元,公司劳资人员告其可以在1999年底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