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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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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属大陆法上的概念,合同法首次将其引入我国法律领域,对合同的履行意义重大。下面对之试作分析,以期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正确理解与适用有所贡献。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性质之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又称为履行合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德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作者 杨长海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1年第2期60-63,104,共5页 Graduate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2

  • 1王利明:《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载《民商法论丛》第3卷第8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 2江平审定,孔祥俊著:《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4页。

共引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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