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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价值的就该退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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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证监会近日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连续亏损上市公司依法暂停朦胧主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经过长达十年的痛苦思考之后,终于首次认识到,上市公司并不是一个也不能少,失去价值的股票理应退市。
作者 黄湘源
出处 《资本市场》 2001年第4期20-22,共3页 Capital Markets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2

  • 1韩复龄.《直面退市机制完善治理结构》.《中国证券报》2001年5月10日
  • 2杨峰.《海外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比较研究》.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1年5月16日.
  • 3周克瑜.《退市机制有待完善上市公司行为仍需优化》.www.gtja.com.cn.2001年6月15日
  • 4李若山,陈婷.《公司"退市"后谁来"买单"?》.《上海证券报》网络版2001年4月4日
  • 5章卫锋.《退市后续问题应有配套措施》.《中国证券报》2001年5月10日
  • 6马琳,秦薇.《退出机制—中国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巨潮网2001年4月17日.
  • 7孙伶,陈磊,徐辉.《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研究》.《中国证券报》2001年2月22日.
  • 8陈峥嵘.《成熟证券市场如何退市》.《上海证券报》2001年4月12日
  • 9袁炜.《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构想》.国研网2001年2月13日
  • 10王国刚.《退市:股市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国证券报》2001年4月24日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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