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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该为小区人命案“顶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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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女子王翰在客房被害上海银河宾馆赔偿8万元 这是一起网络媒体最先予以报道的案件。今年4月,此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的“案例”中以民事赔偿案审结,给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例以启示:房客被害,宾馆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998年8月23日,深圳女子王翰出差到上海,入住银河宾馆1911客房。当日下午4时40分左右,王翰在房内被害。凶手仝瑞宝后被判死刑并已执行。由于银河宾馆只愿作一般“补偿”而坚不认错,死者父母起诉到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要求宾馆赔偿经济损失798860元、精神损失费50万元。 2001年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银河宾馆给付死者父母“赔偿费”8万元。
作者 卫东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2001年第14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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