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法》对建设单位(甲方)肢解工程发包、指定分包和建筑企业(乙方)转包和层层分包的问题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但在现实中如何界定和运作,《建筑法》并没有明确,《建筑法释义》中也没有给出定论。现结合工程实际和我国建筑市场现状,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甲方对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应以本法规定为原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判定。《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甲方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指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如何理解这句话,《建筑法释义》提出:“勘探设计为单项工程,施工为单位工程作为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最小单位的概念。”许多人就按此理解该条规定,这是不完全的。就施工而言。
出处
《施工企业管理》
2001年第6期18-19,共2页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