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各国证券立法一样,我国《证券法》承认综合性证券商的法律地位,但是就如何调整综合性证券商内部的利益冲突问题缺乏系统、有效的法律机制。美英等国广泛采用综合性证券商信息隔离制度,该制度产生有现实与理论根源、制度内容、违反制度的判断标准等。为防止综合性证券商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损害客户利益.有必要完善我国《证券法》第132条之规定,建立综合性证券商信息隔离制度。
出处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1年第4期81-83,共3页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