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地产属于重要的不动产,不动产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远远超过动产,在我国,房地产抵押标的物范围更是受到严格限定,标的物的选择,关系到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的设立、债权的实现等现实问题,我国不动产物权法的一个最基本特征,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市场,而只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有多年的历史,关于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理论基础及法律形态,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相关法律也是按照房地产交易的市场化机制制定的,我国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物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由于我国房地产抵押立法比较分散,在抵押标物之规定上需予梳理,以求标的物范围探讨的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