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件情况
湖北省英山县石头咀镇个体兽医余某,无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该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私自购进生物药品进行动物防疫活动,严重干扰了动物诊疗秩序和动物防疫秩序,经多次劝诫他置之不理。当地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纷纷要求有关部门对余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2000年3月该镇兽医站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要求依据《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规定进行查处。
二、立案查处
接到报告后,县动物防疫监督所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并由动物防疫监督员到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余某多年来一直流动性地在该镇四五个村进行动物诊疗活动,他以营利为目的,对诊疗不负责任,扰乱了该兽医站动物诊疗秩序,影响了该镇动物防疫计划。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认为余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45条第2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办法》第5条第3款、第30条的规定,并于3月5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余某不但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从事该项活动。3月17日县所又下达了农业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6日县畜牧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余某承认了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保证不再从事该项工作。可是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4月18日县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省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罚款4000元。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力,通过邮寄送达。
三、强制执行
余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没有履行义务。县所于6月28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受理后认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运用法律得当,决定立案强制执行。9月14日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对余某实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余某态度蛮横,并阻碍执行公务,县法院以妨碍执行公务对其予以刑事拘留15天。
四、几点体会
这起案件从立案调查到最终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点体会:
1、这起案件在查处过程中遇到阻挠和压力,少数领导碍于人情,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几次暗示此案不必再查。而办案人员认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运用法律得当,就坚决一查到底,同时也将案件情况及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呈报有关领导,得到县人大领导的大力支持。
2、此案在查处中适用了《湖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原因在于《动物防疫法》只在第45条第2款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而在法律责任中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我们按照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原则进行了处理。此外《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许可证以外的行政罚,因此这种处罚设定是合法的,运用地方法规条款也是正确的。但是《动物防疫法》颁布两年多来没有配套法规规章,例如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问题就无据可依,难以具体操作。应尽快制订《动物防疫法实施条例》、《动物防疫监督实施办法》、《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以便执法人员操作,在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3、这起案件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很大。两名监督员从3月至9月历时7个月办理此案,经费上投入几千元。县级所没有固定办案经费,办起案来困难很大,只能靠检疫收入办案执法。
设备不足给处理此案也带来诸多不便。办案必须有先进的办案工具和设备,如摄像机和交通工具,能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提高办案效率。由于县级资金不足财力有限,设备只能想象不能成为现实。建议上级部门给予扶持,以保证农业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出处
《中国牧业通讯》
2001年第5期25-25,共1页
China Animal Husbandry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