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兽药药政监督行政执法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兽药药政行政执法案件司法文书,可以按直接、留置、委托、邮寄、公告等五种方式送达。正确送达兽药药政监督案件司法文书是确保执法程序合法的重要内容。可是,在当前的兽药药政行为执法活动中,由于司法文书的送达往往遭到相对人的拒收,因而存在诸多问题。那么怎样正确送达司法文书呢?笔者认为,当兽药药政监督案件司法文书的直接送达遭到拒收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
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兽药药政监督案件相对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司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称为留置送达。当然,由于我国司法制度在保护证人方面目前还存在重大缺陷,所以兽药药政监督执法人员采取这种方法往往也很困难。那么可以邀请公证人员到场公证,或单位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到场作为见证人签名盖章,留置送达,也可以采取照像、录像方式留置送达。但照像、录像应注意以下问题:1、送达的司法文书要写成公告形式,张贴到相对人经常过往处的显著位置,公告上要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相片、录相带上送达文书的内容要清晰可见。2、相片、录相带上应有受送达人的形象或是共同居住成年家属的形象。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组织内部人员的形象。
二、委托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委托其它司法机关代为送达。
三、如果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在他们有固定住址、传达收发室时,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尤其特快专递送达的成功率最高。
四、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一般说,兽药药政监督案件法律关系双方在同一县或市(地区)境内,可以在该境内最高级别报刊上发表公告,公告送达,这种方式也可以有效达到送达地。
送达兽药药政监督案件司法文书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应引起各级畜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为兽药药政监督案件行政诉讼最后胜诉打下坚实基础。
出处
《中国牧业通讯》
2001年第5期27-27,共1页
China Animal Husbandry Bulletin